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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
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37号)


各有关区和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我市农村卫生改革,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目标
  (一)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要将初级卫生保健的主要指标作为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
  (二)各区市要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实际的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方便、质优、价廉的卫生服务;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农村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改水改厕和除害防病等工作,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为农民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用水;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医药科普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一)各区市政府要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抓紧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结合小城镇建设,合理设置农村卫生机构,科学调整其结构和功能。根据经济发展、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和群众就医习惯等,重新调整和划分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完善中心卫生院的医疗服务功能,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向医院模式发展,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职能。距离城区较近、交通便利且病员不足的乡镇卫生院,可转向社区服务功能,也可与城区大医院联合作为分支或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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