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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
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厦府[2002]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的通知(厦府[1985]综424号);
  2、关于我市放开粮油购销价格的批复(厦府[1992]综301号);
  3、转发物价、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1992]105号);
  4、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机电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港澳)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1993]综027号);
  5、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率的通知(厦府[1994)综020号);
  6、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厦府(1994]综204号);
  7、关于加强厦门口岸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工作管理问题的批复(厦府办[1995]120号);
  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厦府[1996]综025号);
  9、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7]综103号);
  10、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厦府[1998]综062号);
  11、同意减征部分企业9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厦府[2000]综025号);
  12、同意减免部分国有企业199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厦府[2000]综127号);
  13、转发贸发委、外资委、财政局关于厦门市2000年一般贸易企业进口增量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0]044号)。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暂行办法(厦府[1994]综206号)
  1、第七条修改为:外方投资者要求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的工程设计由外国设计单位承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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