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应规范工作程序,包括决策程序和议事方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管理按照苏组发(2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应分设。
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方案。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一)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
(二)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
(三)依法向其投资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
(四)对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五)依法收取投资收益;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四)接受省国资委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五)承担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
公司法》、《
会计法》、国家和省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