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董事会应规范工作程序,包括决策程序和议事方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管理按照苏组发(2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应分设。
  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方案。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一)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
  (二)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
  (三)依法向其投资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
  (四)对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五)依法收取投资收益;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四)接受省国资委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五)承担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国家和省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