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海南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省消防局起草);
(十一)海南省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省邮政局起草);
(十二)海南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省国家安全厅起草):
(十三)海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省农业厅起草);
(十四)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省政府规章,省民政厅起草);
(十五)海南省河道采沙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省水利局起草);
(十六)海南省无疫病区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省农业厅起草)。
三、安排修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5件)
(一)海南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建设厅起草);
(二)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计划生育局起草);
(三)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地方性法规,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起草);
(四)海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地方性法规,省林业局起草);
(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省政府规章,省法制办公室起草)。
四、废止地方性法规(1件)
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
五、需要抓紧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肘适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13件)
(一)修改
海南省消防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公安厅起草);
(二)海南省禁毒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公安厅起草);
(三)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林业局起草);
(四)制定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交通厅起草);
(五)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地方性法规,省司法厅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