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琼府办[2002]23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02年工作的总体部署,今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严格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在法制统一和遵循WTO规则的前提下,用足、用好全国人大授予的特别地方立法权,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创新的精神,适时制定我省改革和发展中急需的法规、规章。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同时,又要认真研究加入WTO后经济特区优惠政策问题,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制保障。据此,对今年的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继续清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二、安排制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16件)
(一)海南省林地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省林业局起草);
(二)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财政厅起草);
(三)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工商局起草);
(四)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地方性法规,省发展计划厅起草);
(五)海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司法厅起草);
(六)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建设厅起草);
(七)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省政府解,已审议通过);
(八)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省政府规章,已审议通过);
(九)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规章,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