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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对原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户下达《通知》(式样见附件),要求其在6月末以前就其稽核发票核定征税期间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一次纳税自查,自查报告表以纳税申报表代替,需注明自查起止时间。同时,要求其提供包括帐簿、凭证、计价菜单等纳税资料和银行存款情况,作为税笺机关税务检查的客观依据。
  原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的业户,如果自查的应纳税额大于实际已纳税额的,应限期补缴税款,可不加收滞纳金;如果自查的应纳税额小于实际已纳税额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如其财务帐簿健全,资料完整,能够依法、全面、真实、完整地提供凭证、计价菜单,能够准确确定实际应纳税额的,可以批准给予退税或抵顶下期税款处理;对财务帐簿、凭证、纳税资料不健全,或者开出的发票有大头小尾少记收人金额,或者现金收人不记帐,难以准确查实其营业收入和经营成果的业户(企业),其按稽核发票核定征税办法已缴纳的税款,一律不予调整。
  六、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对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体户限期建帐、申报纳税的规定在办税大厅或其他媒体上公告,对能够及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会计帐簿,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正确取得和使用发票、按期、准确申报纳税的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在媒体上宣传报道,以树立典型,引导督促其他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建帐建制,推动建帐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征收管理分局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加强领导,周密计划,认真部署,按时保质保量做好停止执行饮食业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办法和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通知》式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你单位(业户)2002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分饮食业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办法,实行    征收方式,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在6末以前应就稽核发票核定征税期间应缴纳的税款,须重新进行一次纳税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填写纳税报表,并于  年  月  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保管和提供包括帐簿、凭证、价菜单等纳税资料和银行存款情况,作为税务检查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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