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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停止执行对部分饮食业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召办法后,各基层局要进土步加强对饮食业的发票管理和监控,强化以票管税,制定和完善发票的稽核和强控办法,通过对发票和应税收人的交叉稽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纳税检查和调整定额等方法对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对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率)的管理
  对从事饮食业的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对符合《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2]21号文件)规定的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
  各基层局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的范围,按照规定程序、方法核定税额,并进一步增强定期定额征收的科学性、公开性、公正性。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违反规定程序任意确定定额。对违反规定随意扩大核定范围和违反规定程序核定定额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申报管理,分清征纳责任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申报纳税期限,就纳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是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取得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因此,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纳税申报作为划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关键环节,不得以核定征收代替纳税申报。应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及时督促纳税人依法、按时、据实、全面、准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严格执法,对违反税法规定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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