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
的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42号 2002年4月23日)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自2002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饮食业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1)60号文件)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饮食业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大地税发(2001)66号文件),各基层局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不同特点,在征收方式上,分别采取申报查实征收或定期定额(率)征收的办法征收税款;在征管手段上,应当采取严格帐证、发票、纳税申报、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加大纳税检查的力度等综合征管措施和手段,提高征管质量,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同时,市局将区分不同情况逐步采取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奖发票、使用统一印制的计价菜单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饮食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征收管理。
二、加强帐簿和发票管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文件)的规定,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按期申报纳税,实行查帐征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的规定,相应设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同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确因经营规模较小或特殊情况,暂不能建帐的个体饮食户,需经纳税人书面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建帐或在一段时间内暂缓建帐,但业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及依法保存包括计价菜单在内的所有备查纳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