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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
  1.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全部作为中央收入。
  2.中央下划所得税中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南昌烟厂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省级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省级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和省级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或联合与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他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省级按比例分享。
  3.中央下划企业所得税中除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和南昌烟厂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市县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市县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市县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或联合与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市县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他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市县按比例分享。
  4.中央、省级、市县或省级和市县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省级、市县或省级和市县企事业单位联合与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一律由省级和市县按三七比例分享。
  5.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平时就地缴入市县国库,收入超2001年基数部分的40%由设区市年终结算上交省级。具体结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分享比例。
  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三)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期,技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设区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设区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级作为基数返还给设区市;如果大于设区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设区市作为基数上解省级。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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