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
改革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赣府发[200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4月25日
江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财政体制调整方案》。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现行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保证既得利益,不影响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第二,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第三,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第四,简便易行,利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