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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保安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保安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保安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保安工作的意见


  我市保安工作起步于1985年。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全市现有保安服务企业15家,单位自建保安服务机构800余家,保安人员15800余人,服务客户5000多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缓解城市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单位的保安服务机构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个别保安服务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服务质量不高;保安服务市场不够规范等等。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的发生,特别是一些服务业的保安人员与消费者之间经常发生纠纷,甚至经常诉之于法律,更有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保安人员利用职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安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保安工作的领导
  加强保安工作,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是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的需要;是新形势下更好地实行公安机关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需要;是把公安机关从繁重的非警务活动中解脱出来的需要。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保安工作的领导,把保安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要制定保安服务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保安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配备好保安服务企业的领导班子,选派年富力强的知识型、科技型、管理型、复合型干部到保安服务企业担任领导职务或负责重要岗位的管理工作,对其可视情况保留警籍;要在保安服务企业或机构的组建、安全防范措施、队伍建设、保安服务等方面强化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推进保安业的发展。
  二、清理整顿保安服务企业和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17号)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经办保安服务公司。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这一规定,不得审批非公安机关开办的保安企业。对现有的单位自建保安服务机构,依据公安部的规定,原则上作为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组织,不再使用保安称谓;对其中基础较好,愿意纳入公安机关开办的保安服务业的,报经市公安机关同意,可以由公安机关开办的保安服务公司接收,执行原来的保安工作。撤销企事业单位原有的“经济警察”,其机构可以转为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组织,也可以报经市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开办的保安服务公司接收。对未经批准建立的保安服务企业、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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