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人出售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所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地方财政补贴,即由售房人凭完税凭证和买卖契约到同级财政办理补贴手续。
9、住房转让手续费、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市物价局、房产局宁价房[2002]074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
10、房屋租赁税收由市地税局委托市房产局负责统一代征,并订立委托代征协议。
11、个人购买公房承租权可按房改规定申请使用购房补贴和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对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试行发放政策性贷款。
12、单位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货币化分配方式,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将无房老职工纳入新职工货币化分配范围,实行逐月住房补贴。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发放老职工购房补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13、适当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委贷银行。实行个人政策性贷款限额动态调整机制。
14、房屋交易、登记实行“一套资料申请、一个窗口办理”的一门式服务。
15、进一步培育、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加大扶持房地产中介品牌企业力度,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16、进一步理顺住宅小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相关制度。
17、逐步建立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预警机制和价格指导体系。适时发布房屋租赁指导价格、存量房屋买卖指导价格、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指导价格。
18、江宁区和各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区、县的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房产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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