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激活房地产市场,推动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拉动我市经济快速增长,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1、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即视同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房改房及国有土地上私房上市交易暂免收土地收益金。
2、各单位应支持房改房上市,除有合同约定外一律不得扣发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凡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入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自主上市交易。
3、放开对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的限制。按照维修自理的原则,房屋使用经界清楚,共用部位维修责任可以明确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均可按1998房改年度售房政策出售。
4、经房屋出租人同意,依法合理取得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可以有偿转让,受让人可按房改政策购买受让承租权的公有住房。
5、1994年12月31日前,非开发企业在自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房和开发企业的拆迁复建房因欠交规费或建房手续不完善,未能取得住房“两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在完善规划手续后,按房改政策出售,经市政府批准,核免欠交的规费。
6、非本市个人在我市购买存量成套住房,可参照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7、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实际负担为0.75%,其余由地方财政补贴。个人用住房补贴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其购房款超出住房补贴的部分个人实际负担为0.75%,其余由地方财政补贴。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2年内又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超出售房款的部分个人实际负担为0.75%,其余由地方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