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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大连分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大连分行
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大国税函[2002]31号 2002年4月29日)


交通银行大连分行:
  你行《关于我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税率调整为零的请示》(交银连(2002)5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针对你行预计2002年度将要亏损的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1.大连市行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行一级)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交。
  2.年末市行如有应纳税所得额,应在汇总后(含市本级和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上如实添列,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3.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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