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咸宁市物价局转报咸安区物价局
《关于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中罚没收购香烟能否纳
入价格认证范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鄂价办函[2002]38号 2002年4月27日)
咸宁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的咸安区物价局《关于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中罚没、收购香烟能否纳入价格认证范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于1998年9月15日发布的《
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
十五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对没收的财物进行处理前,应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据此,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没收的财物在处理前,应严格按照省政府154号令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涉案物品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