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执业医师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和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置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总体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适当生活救济。
政法、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省卫生厅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