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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
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2]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18日

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包括城市、建制镇、村庄)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管理应体现为经济建设服务、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三条 市、县级市、镇、村庄编制和实施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苏州市规划委员会是全市规划工作的领导机构,决定全市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战略,协调、决策市域范围内的重大规划事项。
  苏州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苏州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决策前的咨询。
  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各区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五条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镇区、近郊区及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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