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调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继续推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老年人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八)改善各级老龄工作部门的办公条件,加快老龄工作部门办公现代化建设,力争在“十五”期间,实现老龄工作管理服务网络化。
二、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做好协调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到2002年完成省、市、县老龄工作机构的定编工作,充实人员,落实老龄工作业务经费。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工作,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要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和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对老龄工作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同时,逐步建立社会志愿服务机制,扩大老龄服务志愿者队伍。
(二)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实施计划。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切实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营造弘扬敬养、养老、助老良好社会风尚。制定优惠政策,推动老龄事业和服务产业的发展。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兴办老年服务产业。要对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重视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社区老龄工作,做好老年人管理与服务。老龄工作的重点在社区,要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龄工作体制。做到有规划、有人负责,有服务者队伍。要积极探索退休职工社区管理的新模式。社区工作要吸收老年人参与,重大问题要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社区老龄工作。
(五)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教育,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依据和人才保证。注意研究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策,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依据。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要积极开展老年人口学、老年社会学、老年心理学的研究,积极试办老年医学、老年护理专业,为发展老龄事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