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顿教材编写、出版和发行环节的秩序,加强教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刷和发行的管理工作,深化出版发行体制改革,规范出版、印刷、发行等环节秩序,制定并查处北京地区出版发行单位在教材出版、印刷、发行等环节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教委负责中小学教材的核准、审定、推荐及使用等管理工作,规范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推荐及选用等工作秩序。市物价局负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督管理,制止并依法查处随意提高成本和价格的违规行为。
二、实行政府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为保证贫困家庭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从2002年秋季起,对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内所需教科书。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遴选享受免费教科书待遇的学生及免费教科书的选用、征订、发行和发放工作,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收取享受免费教科书待遇学生的书款。
购买教科书的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担,财力确有困难的区县,可由市财政从教育费附加中给予补助。各区县要据实核定经费数据,且专款专用,并将具体使用情况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不当或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一)规范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和发行环节的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与中小学教材同步的练习类图书、中小学暑假、寒假作业类图书、中小学练习题、试卷类图书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凡出书范围含教育类图书的市属出版社,在安排出版中小学教辅类图书前,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每年安排的中小学教辅类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下同)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图书选题品种的10%。未经批准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类图书。
中小学教辅类图书必须到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印刷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类图书印刷时,除履行正常委印手续外,还应核查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该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类图书品种的批准文件。市属出版单位不得与非出版单位合作出版中小学教辅类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将中小学教辅类图书租型转给非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强迫学校组织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中小学教辅类图书;任何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各类图书及辅导教材。
禁止将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征订发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搭售教辅材料,也不得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