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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02)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业经2002年4月8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2年4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规章(11件)
  (一)《关于机动车辆通过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合并,修改为第一项,即:市内的机动车辆通过费按季征收。
  2、第三条第三项中“凡长时间连续过往的车辆可购买月票(月票可优惠15%,个体运输户优惠20%)。月票每月底二十五日至三十日办理售票手续。“修改为”凡长时间连续过往的车辆可购买季票。季票每季度末月份二十五日至三十日办理售票手续。
  3、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市区内已交纳车辆通过费的各种车辆,由市收费管理局发给机动车辆通过费IC卡。
  4、第四条修改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98]9号文件规定:小型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15座位(含15座位)以下客车,每车次10元;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16座位至30座位(含30座位)客车,每车次15元;大型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31座位以上客车,每车次20元;10吨以上货车,每车次25元。
  5、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所持票卡与车辆类别、吨位不符或使用过期票卡者,除收缴所持票卡外,并处以应缴费额一至三倍罚款。
  6、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涂改、伪造季票者,除没收季票外,就地补费,并处以应缴费额一至三倍罚款。
  7、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中“不服从管理者必要时予以扣照,并处以重罚。”
  8、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市内的机动车辆通过费,由市收费管理局直接征收。
  9、第七条第二项中“缴讫证”修改为“机动车辆通过费IC卡”。
  10、删除第十一条,即:本办法由鞍山市收费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鞍山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1、删除第四条第二款,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参与监管劳动力市场,依法确认开办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协助劳动部门核发《务工经营许可证》,对各类劳务广告、合同等实施监督检查。
  2、第四条第三款中在“公安”前增加“工商”。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因特殊岗位、工种需要招用劳动力,须经市、县(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方可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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