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
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02]47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现予以转发,并结合上海情况作如下补充:
一、为提高对外资验资工作效率,避免资料遗失和防止虚假,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专人负责制,指定专人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询证及资料传递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外资资金额可按汇入汇款与银行按规定对汇入汇款收取的合理范围内的手续费的差额予以确认,而不需要再要求出资人以现钞补足手续费。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办理询证时,除应提供《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外资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基本情况资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