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贵州省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若干细则》等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0日)废止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黔建建通[2002]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保证评标行为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本地(州、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专家分库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
(四)制止和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评标专家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