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2002年4月29日公布施行)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三、第五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以外的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四、第五十五条:“(四)……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金或者转让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金”中的“出让价金”修改为“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