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照品种一组试验设1个。对照品种应选用相应生态类型区内当前生产上推广面积较广的同类型同熟组主栽品种,对照品种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可以设置1个辅助对照,辅助对照一般应选用国家同类型同熟组区域试验对照种。
第九条 区域试验采取滚动方式。对第一年区试中表现突出的品种,第二年区试和生产试验可同步进行,表现差的品种应及时终止试验。
第十条 年度试验实施方案,由试验主持单位制定,区试年会通过,报品审办审定。
第十一条 区域试验试点由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全省生态类型、耕作制度及栽培条件等进行选择。试点应选择生产条件好、试验设施完善、技术力量较强、有代表性的农业科研、农业院校、国有良(原)种场(厂)等单位。
第十二条 试验点应保持相对稳定,安排专人负责试验的实施。需要变更试验点的需经主持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参加试验的品种,必须经过两个生产周期的抗病性鉴定和品质分析。各参试品种推荐单位(个人)按实施方案要求,将参试品种交试验主持单位,统一编号交送指定的测试单位做抗病性和品质鉴定。
第四章 参试品种的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品种试验的新品种(组合),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应向主持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申请书》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品审会办公室和试验主持单位。申报时间,春夏播种作物于前1年12月底以前,秋播作物于6月底以前。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试验的品种(组合)应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转基因品种(组合)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组合)应有1年(或以上)正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
(2)引进的品种应是外省区域试验中名列前三位的品种(组合)。
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组合)应当是经过1-2年省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5%以上(或经变量分析达显著水平),或者产量与对照相当,但在品质、抗性和其他方面具有特殊利用价值,并经区试年会审议通过的品种(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