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04国道天台城关至临海留贤(天台境)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02]31号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省交通厅、物价局,天台县人民政府:
天台县政府《关于要求恢复104国道天台收费站的请示》(天政[2002]3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104国道天台城关至临海留贤段(天台境段)收取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2]169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四自”项目104国道天台城关至临海留贤(天台境)段改建工程已通过交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自2002年5月15日起,恢复使用104国道天台收费站,对通过该路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二、委托上三高速公路天台收费站单向(出高速公路方向)代征104国道天台城关至临海留贤(天台境)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104国道天台收费站对上三高速公路天台出口的来车,凭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检票通行,不再另收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