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职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管理,根据省年度确定的流动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及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按20%的缴费比例,由职工本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愿选择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并在年度内按季或半年、一年到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地税机关直接入省金库。年终,各地将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及实际缴费情况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据实记帐。职工退休时,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并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工作。
2、按现行政策规定,由企业代收代缴职工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集中向地税机关缴纳,地税机关直接缴入省金库。
五、按现行政策规定,职工流动时应转移的基金为:职工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前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全部。
六、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的转移手续后,其在省内参保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的年限,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工资基数及个人帐户应予认可。接续关系所在地不得再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在省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委托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代管的参保人员,单独建立数据库,分别建账。
七、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成批量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在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须填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汇总表》(附表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明细表》(附表四)。
八、对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按政策规定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确因职工本人自愿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企业可继续保留,职工本人应一次性预缴至退休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九、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填报《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情况通知单》(附表五),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交职工本人,告之其停保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
十、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时,必须按劳社险中心函[2001]66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