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34号)
为切实做好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和支持中央在鄂行业企业、省属企业改革。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企业职工的流动转移及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2002年4月29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属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企业职工与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原则上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职工流动到外省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三、少数参保职工在省内流动的,由职工转出地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手续,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成批量转移到市州县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市州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职工办理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按政策规定应转移的基金,由市州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认定的基金转移明细清单提出申请,年终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统一调剂解决。
四、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