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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

  3.凡是转产的砖瓦窑厂,应及早落实转产项目,拆除窑厂及烟囱等生产设施,并到工商部门更改经营项目。
  4.对被确定保留或关闭的砖瓦厂,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此项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三)拆除关停窑厂,进行复垦。对决定关闭的砖瓦窑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等其他窑业用地的复垦工作,并按土地复垦项目库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复垦完成后要及时交当地农民耕种。对违法占地建窑,决定拆除窑厂,拆除的工作可责令业主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对符合建设用地手续的砖瓦窑厂,按“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一定期限的承包费。此项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
  (四)实地检查,明确责任
  1.对关闭的窑厂进行逐一实地检查,确保关闭措施落到实处。
  2.对在整治中发现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砖瓦窑业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逐级向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汇报,并在此基础上,抓好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工作,实现砖瓦窑业的长效管理。
  此项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砖瓦窑业和新墙材协调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建立砖瓦窑业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国土资源、经贸、建设、环保、工商、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年底前完成任务。
  (二)实行许可证制度,确保企业合法生产和经营。对砖瓦窑厂要实行严格的《采矿许可证》制度。对整治后保留的砖瓦窑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凭砖瓦窑厂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墙改机构核准意见,环保部门批准书和取土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核发《采矿许可证》。建设单位凭企业提供的合法证件,到当地墙改办办理“专项用费”征退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无合法手续企业砖瓦产品的工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发证机关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办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违反规定发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发证机关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对砖瓦窑厂取土范围每年划定一次,坚持“一勘六定制度”,即现场勘验,定界址、定季节(时间)、定深度、定数量、定复垦、定补偿标准。同时必须兼顾取土区的生态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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