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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

  二、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和整治对象
  (一)整治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全省的砖瓦窑厂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治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建厂、非法取土、毁田、毁堤、严重污染环境、工艺落后、逃避工商税务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企业。严格限制粘土实心砖企业的产量和用地,禁止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通过整治,将全省的砖瓦生产企业纳入规范管理、合法生产的轨道,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的对象
  1.小土窑及18门以下简易轮窑应立即关闭。
  2.各省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江河湖渠边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4.国道、省道、铁道、机场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5.没有土源、破坏耕地的粘土砖瓦企业,立即关闭;存在少量土源或者外购土源的坚决予以限产,限期关闭。
  6.不符合国家《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和墙体材料革新政策要求,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不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立即实施技术改造。不能按期完成技术改造或改造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关闭。
  三、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综合整治的措施和工作安排
  (一)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砖瓦窑厂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弄清每一座窑厂的建窑时间、占地面积、取土来源、审批情况以及企业的规模、生产经营等情况。对每一座窑厂逐一登记,要有一表(调查登记表)一图(窑厂所在乡村地籍图)。此项工作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二)对照政策,切实从严做好关停工作。
  1.对关闭的砖瓦窑厂,要做好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分流等善后处理工作。对拟关闭的窑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极少数确需生产仿古砖瓦的小土窑,经墙改、国土、建设、文物等部门重新审核认可后,方可申请《采矿许可证》,原则上一个省辖市不超过2个。
  2.对限期关闭的砖瓦窑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就关闭事项与乡镇政府和企业法人签订责任状,确保到期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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