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各地要开展好结对帮扶活动,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基本生活,扶持促进他们再就业。
要将援助重点对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分解落实到个人,实行以党员干部个人帮扶与部门、单位集体帮扶相结合,确保帮扶工作明确到户,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负有帮扶责任的党员干部要经常到帮扶的对象家庭中走访,帮助他们了解有关政策,了解获得各种援助的具体办法,积极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树立信心。要根据帮扶对象特点,帮助他们寻找就业门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再就业计划,确保每个困难家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不挑不拣在7日内至少实现1人就业。
(五)加大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宣传,积极推行再就业优惠卡制度,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力度。要尽快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定期检查制度、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制度,对应该兑现而不予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把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身上。
(六)要采取措施,主动帮助每一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书面通知每一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明确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办法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结存情况。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专门服务窗口,提供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免费职业指导等服务。对大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要按有关规定帮助他们落实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经费来源。要帮助通过多种形式就业的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从事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的再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低标准准入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人员,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为其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各地要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七)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为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
要建立并多渠道筹集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每年按原规模、原渠道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包括再就业补助费和城镇就业补助费);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的部分资金;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等。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安置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费用;培训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费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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