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

  四、开展再就业援助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一)建立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普查登记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常规统计、普查、重点调查等方式,摸清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做到职业技能、就业愿望、家庭生活情况“三清”。要建立正常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登记制度。从今年起,每年要登记审核一次。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通过上门调查、公示等方式,每年对本辖区内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建卡造册,逐级上报,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二)确保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务必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从而保证社会稳定。要做好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对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将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及时抄送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中生活困难对象的跟踪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其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采取政府补贴就业岗位和培训等办法,为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落实比较稳定的就业岗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政府补贴就业岗位的办法,重点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要大力挖掘开发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的潜力,通过政府差额补贴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包括给予愿意使用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适当的安置补贴,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实现“不挑不拣,及时上岗”。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为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形成一批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基地,建立对困难群体的托底安置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特点,进一步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有针对性地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实用、有效的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能力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创业技术培训及信息咨询,提高其创业能力。各地要结合社区就业,建立一批社区就业培训基地,选择一些就业需求量大的社区服务项目进行培训。
  (四)实行结对帮扶,确保对每一位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落到实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