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可否对村(牧)民委员会候选人实行资格审查的问题。
根据
《组织法》第
十二条规定,凡年满18周岁、享有合法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此而外,任何限制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都是违背
《组织法》的。因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对经合法程序推选出的候选人提出其他限制条件。
(四)关于可否以户代表或村(牧)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选举的问题。
根据
《组织法》第
十一条、
《选举办法》第
四条规定,村(牧)民委员会由村(牧)民直接选举产生。户代表和村(牧)民代表会议选举实际上剥夺了一部分选民的选举权,造成了事实上的间接选举,违背了村(牧)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基本原则,是违法的。因此,要坚决反对和杜绝间接选举的现象发生。
(五)关于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问题。
目前常见的候选人提名基本上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或10人联名的方法,在不确定职务的情况下直接提名候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差额比例,由村(牧)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牧)民会议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正式投票选举。
第二种方式:事先设计一张提名预选票,票样如下:
┌───┬───┬─────┬───────────┐
│ 职务 │主 任│ 副主任 │ 委 员 │
├───┼───┼──┬──┼──┬──┬──┬──┤
│候选人│ │ │ │ │ │ │ │
│姓 名│ │ │ │ │ │ │ │
├───┼───┴──┴──┴──┴──┴──┴──┤
│ │1、提名主任候选人1人,副主任候选人2名,委 │
│ │员候选人4名,等于或少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有效 │
│ 说 │,多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无效; │
│ │ │
│ │2、提名的候选人无法辨认或乱写乱画的选票无 │
│ │效; │
│ 明 │ │
│ │3、无公章的选票无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