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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牧民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可否对村(牧)民委员会候选人实行资格审查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凡年满18周岁、享有合法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此而外,任何限制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都是违背《组织法》的。因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对经合法程序推选出的候选人提出其他限制条件。
  (四)关于可否以户代表或村(牧)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选举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十一条《选举办法》四条规定,村(牧)民委员会由村(牧)民直接选举产生。户代表和村(牧)民代表会议选举实际上剥夺了一部分选民的选举权,造成了事实上的间接选举,违背了村(牧)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基本原则,是违法的。因此,要坚决反对和杜绝间接选举的现象发生。
  (五)关于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问题。
  目前常见的候选人提名基本上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或10人联名的方法,在不确定职务的情况下直接提名候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差额比例,由村(牧)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牧)民会议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正式投票选举。
  第二种方式:事先设计一张提名预选票,票样如下:

  ┌───┬───┬─────┬───────────┐
  │ 职务 │主 任│ 副主任 │   委   员   │
  ├───┼───┼──┬──┼──┬──┬──┬──┤
  │候选人│   │  │  │  │  │  │  │
  │姓 名│   │  │  │  │  │  │  │
  ├───┼───┴──┴──┴──┴──┴──┴──┤
  │   │1、提名主任候选人1人,副主任候选人2名,委 │
  │   │员候选人4名,等于或少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有效 │
  │ 说 │,多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无效;        │
  │   │                     │
  │   │2、提名的候选人无法辨认或乱写乱画的选票无 │
  │   │效;                   │
  │ 明 │                     │
  │   │3、无公章的选票无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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