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牧民
委员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2]5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从2001年12月开始,全省村(牧)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陆续在各地展开。目前,西宁、海东等地区的一些县(区)的换届选举工作已基本结束,其它地区正在进行。总体上看,大部分地区认真贯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组织法》)和《
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
《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广大村(牧)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选举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个别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基层干部对有关选举法规和政策掌握不准,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理解还存在歧义,未能很好地履行指导职能,个别村因此造成选举失败,导致村民越级上访,出现了不安定因素。为进一步做好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如何产生村(牧)民选举委员会的问题。
根据
《组织法》第
十三条和
《选举办法》第
九条规定,村(牧)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牧)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牧)民选举委员会由村(牧)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未经村(牧)民会议同意,由乡(镇)党委或政府指定或直接由乡镇党委或政府负责人直接主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的做法是违法的。
(二)关于村(牧)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问题。
根据
《选举办法》第三、第
四条规定,村(牧)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是村(牧)民委员会的三种职务称谓,应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如果采取先选举村(牧)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在委员中二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这种做法形成了事实上的间接选举,违背了村(牧)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基本原则,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