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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管理重点,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依据《规定》制定具体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标准和评价办法。各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所属系统、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市经委负责全市工业交通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财办负责全市财贸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加油(气)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资企业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六)市文化局负责全市文化娱乐场所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七)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卫生系统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市体育局负责全市体育运动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九)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定点单位,涉外、星级以上宾馆、饭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一)市市级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市级机关及相关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全市车站、码头等交通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市城管局负责全市城市管道燃气、民用液化气、城市供水、供热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四)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五)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乡镇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电业、电信、邮政、金融及中央、省驻青单位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公司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单位自我管理。
  各区市政府应确定所属各部门对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管理。
  非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消防组织负责。
  四、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检查、评估和工作报告制度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查。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青岛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系统管理规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将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每半年自行依据《青岛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价标准》,进行一次自我评价,或由消防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加强自身消防安全工作。
  (二)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普查。各主管、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对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年组织对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一次评估和考评,并定期召开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协调和研究部署。各行业每月将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对各行业上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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