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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和
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3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由原来的1315个增至6000余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公安消防机构“包揽式”管理转变为单位自我管理。为树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真正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单位自我管理,消防依法监督”的消防管理新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新观念,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对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影响的单位。《规定》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和火灾危害性界定消防重点单位标准,由单位自我管理,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新型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的基础。各级各部门必须把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列为消防工作的重点,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制定管理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职能,真正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登记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单位消防管理措施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和《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主动自我定位,凡符合消防重点单位标准的,都要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登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和向当地政府备案。今后,各级工商、文化、公安、外经贸、财贸等行政审批部门,在对新建、改建、变更单位进行工商登记、年审和行政审批时,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待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后再进行登记、年审和行政审批,使符合标准的单位及时纳入消防重点单位管理。凡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都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自我管理。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强化行业消防管理,落实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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