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度郑州市
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20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2]43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1995年度在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入户挂牌手续的出租汽车(以下简称1995年出租汽车),必须在2002年10月31日前退出出租汽车市场,并可按规定申报更新;1996年度在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入户挂牌手续的出租汽车(以下简称1996年出租汽车),在自愿的原则下也可以在本年度申报更新。
二、根据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下发<河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01]102号)的要求,今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继续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结合进行。
今年我市确定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价格和使用期限为:2002年10月31日以前更新的车辆经营权价格为6万元/台,使用期限10年;2002年10月31日以后至 2003年10月31日前更新的车辆,经营权价格为6万元/台,使用期限8年。
三、凡是本年度参与更新的出租汽车,必须于2002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申报更新,具体情况如下:
1、1995年出租汽车,必须在2002年10月31日前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将旧车及手续交回,方可更新;否则更新指标由政府无条件收回,旧车退出出租汽车市场。
2、1996年出租汽车,在2002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交回旧车的,可以在本年度更新,享受经营权10年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已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但未按规定交回旧车的,车辆可营运至2003年10月31日,届时旧车交回的可以更新,经营权使用期限按8年执行;旧车不能交回的,更新指标由政府无条件收回,旧车必须退出出租汽车市场,所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退还(不计利息)。
3、1996年出租汽车,在本年度未申报更新的,经出租汽车行业审验和公安年检以及环保检测合格达标的,允许营运至2003年10月31日,届时旧车必须退出市场,更新指标由政府无条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