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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4.对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二条所列条件,但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加油站管理办法》四条规定及我省实际,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市内跨县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在我省境内跨市经营,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层报省国税局审批确定,同时报送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名称、经营地址、销售数量、财务核算方法等相关资料。
  (三)核定征收增值税问题
  加油站应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加强财务核算,做到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财务核算不建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核定应纳税额。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加强加油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不符合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加油站,一律不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旬限额限量供应。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最高开票限额限定为1万元;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每次最多只能发售一本千元手写版专用发票,并实行验旧购新。万元手写版专用发票可以改版使用。专用发票每月供应数量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加油站经营规模及用票数量情况确定。
  (五)通过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问题
  纳税人通过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其发票开具、增值税计算征收等问题,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售卡售证单位与加油站为不同纳税人的。售卡售证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不作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可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先行开具收据,待用户凭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和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再向用户换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用户用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时,加油站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加油站凭收取的加油卡、加油凭证,与售卡单位结算油款,并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售卡售证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售证单位与加油站为同一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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