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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施《加油站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工作。要加强与经贸委、质检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经营的加油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精神进行清理整治。同时,要与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所属公司及时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把《加油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三、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的几个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1.对5月1日以后新办的加油站,凡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二条所列条件的,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2.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不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二条所列条件,但销售额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对既不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二条所列条件,销售额又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在2003年4月30日前暂时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只有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二条所列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重新审查核实,填制《个体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汇总表》(附表5),于5月20日前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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