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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实施我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实施我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
(川价工[2002]92号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用电负担,现就加快实施我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乡用电同价是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生产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真“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城乡用电同价工作作为今年物价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计委提出的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
  二、清理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为城乡用电同价打好基础。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对2000年6月底以前经省物价局审批的各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进行清理。第一批农网改造完成后,农村电能损耗已改造的区域原则上应按12%指标核定,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个别边远地区不得超过14%;并根据供电成本降低的实际情况,从严核定农网维护管理费。降低农网维护管理费,一是进一步降低农村综合电价,二是用于地方电力公司上缴农网还贷基金。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5月1日起,全省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执行每千瓦时0.80元的最高限价,省政府办公厅川府办发电[2002]32号文件对落实最高限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二批农网改造后,已改造到户的农村居民生活电价要降到每千瓦时0.65元以下。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对各地方电力公司征收每千瓦时2分的农网还贷基金,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计委、省财政厅川价工[2002]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工作,督促地方电力公司在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下按时、足额上缴,以利于全省统筹安排农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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