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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应当进行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经登记机关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向权利人(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的,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时,应提交: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来源证明;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申请人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提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证明;
  (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第十三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分割、继承、赠与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四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依法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发之日起15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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