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2002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权属登记行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区指吉林市行政区除外县(市)以外的地区,包括船营、丰满、昌邑、龙潭四个行政区。
第三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属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构负责。
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配合作好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权属证书采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房屋,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机关。
第六条 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地权属一致的原则。
登记机关应政务公开,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登记;
(五)注销登记。
第八条 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申请。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