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绵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川价费[2002]84号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绵阳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绵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根据兼顾各方、分步到位的原则,现将你市污水处理厂初运行期间(二级处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收费范围。绵阳市污水处理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直接排放污水进管网的单位及/人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由原来在建期间每吨0.12元调整为0.40元,即对城市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35元;对其它经营单位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45元。
三、污水处理费由你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为一并征收,按月拨付,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不得挪作它用。
四、调整污水处理费后,继续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计办价格[2001]343号函的规定,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你局可按不低于原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原则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