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加气站),各地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加气站),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符合质量要求的由中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收购)、销毁、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加气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加油站(加气站)行业发展规划,属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租赁、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加气站),可补办有关手续,由省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加气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切实做好加油站(加气站)整治的有关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加气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加气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加气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站(加气站)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鉴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油品;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加气站)偷逃税款行为,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落实加油站(加气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加气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各级经贸委负责协调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组织工作,认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负责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认定和许可证的发放。
(四)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炼油厂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停止原油供应。加强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所属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各级经贸委和质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的力度,坚决堵绝土炼油品流入市场。兰州海关、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负责进一步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五)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各级经贸委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加油站(加气站)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区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引导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的社会加油站(加气站)尽快纳入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连锁经营体系,并组织协调两大集团所属企业对社会加油站(加气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