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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贵州省部分地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灭预案的通知

  3、舞阳河流域局部地段。
  4、猫跳河流域局部地段。
  5、乌江上游局部地段。
  6、南北盘江流域局部地段。
  三、防范措施
  (一)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建立和完善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要做到汛前早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汛中要安排重点地段的巡查、排查工作,发生灾害要按预案进行抢险救灾,尽量减少灾害损失;汛后要对当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总结,为来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资料并做好相关准备。各级政府要及时发布辖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66号)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筹措资金,对须采取避让或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及时采取搬迁措施或进行勘查,并按治理经费分级承担原则组织实施。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县级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同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责任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地质灾害组织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排查和复查,编制本辖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督促指导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的部门、单位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建立辖区或点上的防灾预案,落实包括防灾组织机构、责任人、监测、报警信号、通讯联络、紧急疏散撤离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组织措施,建立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各级经贸委(行管办)、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公路、铁路、煤炭、乡企、环保、农业、林业、规划、教育等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重要工程的业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并接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提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提交灾害点的勘查治理方案,报告灾害发生情况,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各项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当地生产、生活、教学等秩序恢复正常。
  各级计划、财政、民政、气象、水利、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立项计划、资金安排、灾民搬迁、降雨预报、江河水情通报、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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