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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房调[2002]163号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精神,现将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
  三、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手续费。
  四、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商业用房每平方米24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8元,其他用房每平方米12元,费用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收费标准为:商业用房:400元/宗,办公用房:200元/宗,其他用房:150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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