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关于贯彻成都市
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2]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局、市经委《关于贯彻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战略,盘活存量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根据《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成府发[2002]4号),按照统筹考虑、总体平衡、灵活处置、促进搬迁的原则,对东郊搬迁改造企业的国有土地处置,区别不同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处置
(一)搬迁企业原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组织拍卖,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政府统一收购。
(二)原址土地处置方式
1、拍卖。企业将原址建筑拆完,具备场地平整,规划条件明确的土地,由政府组织拍卖。
2、一次性成交价收购。土地收购价格以我市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考土地的具体区位状况、用途、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协商确定。
3、基价收购、全额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土地评估价的65%作为收购基价,依照企业搬迁进度分期支付给企业。企业搬迁完后,待土地由政府招标拍卖变现后,按成交价扣除已付收购款和有关费用(成府发[2002]4号文件中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资金利息、配套建设费用、3%的土地收购储备拍卖工作经费)后,剩余地价款全额返还给企业。
(三)企业在2003年底以前启动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15%收取土地出让金;企业在2003年底以后实施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含国家作价入股)的土地处置
(一)搬迁企业原址以出让方式(含国家作价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收购或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