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
卷式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2]92号 2002年4月27日)
各分局、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推进发票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管理中的源泉监控作用,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推行工作的基本原则
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的推行试点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因地制宜、逐步推行的原则,围绕“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 推行试点范围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零售行业的纳税人应逐步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从而实现监控税源、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
三、 税控收款机管理
1.各基层局应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确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的试点单位;被确定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试点单位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应如实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核定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票证所批准备案。
2.税控收款机在使用前,必须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初始化。推行试点期间市局委托“大连森科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工作。
四、 卷式发票管理
1.试点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卷式发票的领购或自印手续推广试点期间卷式发票的宽度暂定为57mm和76mm。
2.每张卷式发票应打印下列内容:收款单位(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机器号(全国唯一编码)、日期、发票流水号、付款单位人名称(可以手工填写)、销售和经营数据(如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收款员等)以及其他允许企业设定的内容。卷式发票打印后必须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推广试点期间卷式发票防伪码由市局确定;税控收款机的发票流水号以每台机器为单位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