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公示涉农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2]121号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市(地)物价局、农民负担办:
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减轻农民负担,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和山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涉农价格和公示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检字[2001]260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涉农价费公示工作是在广大农村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组一定要高度重视,一定要取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并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起到牵头和协调作用。
二、涉农价费公示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等形式进行。各收费单位还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本部门或本单位合法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应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收费时出示《收费许可证》副本。
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牌、表)一般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承诺。乡镇、村或收费单位要向农民承诺,除公示的价格、收费项目及标准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收群众监督。
2、公示内容。包括:执收单位、项目名称、收费(价格)标准、收取对象及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即批准机关及文号(详见附表)。其中邮政、电信、医疗等涉农收费项目较多的部门,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指定的场所另行公布。各乡镇、村集中公示的内容除备注中明确标明另行公布的收费项目外,附表中凡是涉及本地的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都必须予以公示。
3、监督管理。公示栏(牌、表)要明确责任人和物价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四、公示栏(牌、表)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各公示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收费项目及标准,绝对不能公示出已经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或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
五、公示栏(牌、表)山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制作材料、规格、样式,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最好以县为单位统一规定。一定要能做到独立置放,位置醒目,字体端正,美观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