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加大国外智力引进力度,大力拓展与境外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的合作,建立国际智力资源工作网络,全面提升引智工作的效能和影响力,积极争取国家国际智力专项资助经费,市里落实好国家规定的1:1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 引进单位要积极为引进人员解决生活住房。住房面积的标准:两院院士160平方米;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120平方米;正高级职称人员110平方米;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人员100平方米;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85平方米。符合本办法第三条l一5款人员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实施后,引进单位优先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需临时租房的租金原则上在每月1000元以内,每年按实报销。对短期聘用的人员,由引进单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 对引进到我市落户的下列人员给予一定的易地安家补助,补助金额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
1、两院院士25万元;
2、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20万元;
3、55周岁以下正高级专家18万元;
4、45周岁以下副高级专家或博士15万元;
5、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企业、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引进人员的住房面积、易地安家补助费、租房报销金额,其费用由单位财务列支,可列入经营成本。国家机关和全额预算单位引进的特别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所需补助经费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妥善解决引进人员的配偶就业问题。引进的国内有知名度专家、教授、博士后、博士的配偶工作安排,列入政策性安置,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口安置。其它引进人员的配偶原则上在用人单位系统内就业,确因专业特殊难以就业的,可根据情况,分别由市、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在一定范围内推荐就业。
第十六条 妥善解决引进人员的子女就学问题。引进的国内有知名度专家、教授、博士后、博士的子女就学,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其它引进人员的子女就学,原则上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两院院士在甬工作期间,分别由市或县(市)区给予每人每月5千元院士津贴;引进单位要根据需要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备兼职助手,保证工作和生活用车。两院院士和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在甬工作期间享受市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人员调入本市后仍从事原工作的,在原工作单位享受的学术性津贴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