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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简化引进程序
  第五条 确保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引进硕士、博士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其中引进到国家机关的,原则上掌握在编制限额内,但允许其先进后出。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职的1一7款人员,一律实行准入制,随到随办。市属单位引进的到市人事局办理;各县(市)区属单位引进的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其他引进单位可按就近、方便原则自行选择到市或所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市区工作并迁入户口的,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调入市区人员审批表》,直接到当地户证办理中心或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
  第六条 第三条1一5款人员,引进到市区工作的,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关系可与本人一并随迁;引进到各县(市)工作的,其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等需在市区落户的(属农业户口的先办理“农转非”),到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 愿意来我市就业的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先落户,后就业。申请在市区落户的,按宁波市人事局《关于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区落户的实施意见》(甬人[1999]27号)办理。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具有特别才能的市外非在职人员,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工作经历和有关证件,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历史状况、现实表现、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作全面考核后,视作商调办理。引进到各县(市)区工作的,送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其他人员送宁波市人事局办理手续。
  四、改善创业环境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吸引人才,对其中携带高科技项目的,或引进到我市后确立项目的,单位要大力支持,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经费由引进单位向当地科技部门申请,资助金额根据项目情况由各级科技部门决定。资助经费在当地科技三项经费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中支出。
  第十条 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两年进站研究期内由市财政给予4万元经费资助。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后,留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办理调入手续后,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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